1、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或检验检测行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上岗或从事管理工作,将被要求用人单位改正,逾期未改将面临停产整顿和罚款(二千元至二万元)(第三十二条)。
2、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以下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和登记;(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取缔或处理;(三)发现违法行为未查处;(四)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或未处理。
3、违反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防护措施齐全,大型设备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作业人员经过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上岗。机械设备安装后应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手续,报上级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机械设备安全包括机械产品的安全和机械使用的安全两方面;应考虑机器正常工作状态、非正常状态和一切可能的其他状态。正常作业状态:必须具备运动要素,且不可避免;非正常状态:故障、检修、保养、停止运作的静置状态。实现机械设备安全的基本途径:(1)选用适当的设计结构,避免或减少风险。
机械设备的布局要合理,应便于操作人员装卸工件、加工观察和清除杂物;同时也应便于维修人员的检查和维修。机械设备的零、部件的强度、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经常发生故障。机械设备根据有关安全要求,必须装设合理、可靠、不影响操作的安全装置。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协会应引导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带动整个行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其次,应加强行业主导和部门配合,形成共同管理的合力。特种设备监管应融入行业管理中,通过主动沟通和协调,建立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在此过程中,质监部门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大监管力度,为安全监管提供专业支撑和技术服务。
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运行日志和维护保养制度。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 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等。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为了有效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同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创新管理模式,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的思想和实践。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领导。
提高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 按时申报并接受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确保法规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加大安全投入,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加强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的原则。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高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实施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负责。
2、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设施管理人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项针对特定类型机械和设备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机械和设备因其结构复杂性、尺寸或潜在危险性而具有特殊风险。这类法规的目的是保护设备使用者、操作人员以及附近工作人员的安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5、内务管理1检测人员应经常打扫、整理实验室,保持地面、桌面、仪器设备表面的整洁和各种仪器、设备、器皿的有序放置。2实验操作时,检测人员应着工作服,必要时佩戴口罩和带防护手套,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记录》。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放置与实验无关的杂物,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煤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涉煤二级公司及煤矿要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相关制度。
对国家规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安全保护、技术性能无法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设备要统计造册上报矿、集团公司。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B级:较大危险源:由矿部、班组二级控制管理;C级: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备安全。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并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核实相关文件。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用后30天内,使用单位需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并放置登记标志。
2、特种设备使用要求: 特种设备选购:确保设备安全,符合生产要求,审查产品质量,满足国家出厂标准。使用单位需判断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要求。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规定的相关文件。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的设备(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眼位置(第三十三条)。